各街道辦事處、鎮人民政府、區直金融機構、區農村金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:
根據《清城區開展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點工作實施方案》(城區府辦發[2013]72號)文件精神和中共市委農辦下發的《清遠市農村綜合改革督查考核辦法》(清委農辦函[2015]59號),現將《清城區資金互助社試點管理暫行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抄(報)送:清遠市金融局、區委農辦。
清城區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綜
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
代 章
二〇一五年 月 日
清城區資金互助社試點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資金互助社試點(以下簡稱資金互助社)的監督管理,規范其組織和行為,保障資金互助社依法、穩健運營,改善農村金融服務,參照中國銀監會《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》( 銀監發〔2007〕7號)等有關法律、法規,根據《清城區開展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點工作實施方案》(城區府辦發〔2013〕72號)精神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資金互助社(以下簡稱“本社”)是指由廣大農村村民自愿入股組成,為社員提供資金融通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、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。
第三條 資金互助社社員之間的融通資金統稱為互助金,由注冊資金(會員股金)和區金改辦扶持資金構成。
原則上區金改辦對每個資金互助社試點扶持資金金額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,同時符合開辦條件、驗收合格的試點,區金改辦會對其進行一定的開辦費用。
本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,以服務社員為宗旨,幫扶社員致富奔康。
第四條 2015年先試行一個資金互助社試點,地點定在石角鎮靈洲村。待該試點成功開辦并正常運作后,各街(鎮)原則上只允許申請成立一間資金互助社試點,申請經區金改辦同意備案后方可進行開展。
第五條 本社對由社員股金、積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,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,并以上述財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。
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其社員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員積累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。
第七條 本辦法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為規范本社的組織與行為、本社與社員、社員與社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。
第八條 本社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和規章,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,依法接受當地政府機構及相關部門的監管。
第二章 社 員
第九條 本社社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入股條件,承認并遵守本辦法,向本社入股的農民。
第十條 農民向本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二)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(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)在本社所在的××鄉(鎮)或行政村內;
(三)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,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;
(四)誠實守信,聲譽良好;
(五)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:
(一)參加社員大會,并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,按照辦法規定參加本社的民主管理;
(二)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;
(三)按照辦法規定或者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決議分享盈余;
(四)查閱本社的辦法和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、理事會的決議及其相關材料;
(五)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;
(六)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承擔以下義務:
(一)向本社入股;
(二)執行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的決議;
(三)按期足額償還債務本息;
(四)按本辦法規定承擔虧損;
(五)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、提供信息;
(六)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三章 股權管理
第十三條 本社社員入股金額起點為100元(含),入股金額為元的整數倍。單個農民社員入股金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的10%。
第十四條 社員繳納股金必須以貨幣出資,不得以實物、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。本社向入股社員發放記名股金證,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。
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持有的股金和積累,可以轉讓、繼承和贈與,但理事會成員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。
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積累為自己或他人擔保。
第十七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,本社社員可以辦理退股。
(一)社員提出退股申請;
(二)已結清所有債務本息。
第十八條 凡要求退股的,農民社員應提前3個月向理事會提出,經批準后辦理退股手續。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在完成退股手續后終止。
第十九條 社員資格終止后的1個月內,本社以現金形式返還該社員的股金和積累份額;社員資格終止的當年不享受盈余分配。
第二十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員,經理事會批準,可予以除名。被除名社員如有未歸還債務,以該社員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員積累予以抵扣,不足以抵扣的部分,該社員應通過其他方式償還。
(一)不遵守本社辦法;
(二)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;
(三)以欺騙手段從本社取得資金;
(四)惡意逃廢在本社的債務;
(五)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認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一條 本社建立社員名冊,社員名冊載明以下事項:
(一)社員的姓名或名稱、身份證號碼、住所;
(二)社員所持股金金額、投票權確認數;
(三)社員所持股金的編號;
(四)社員繳納股金日期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是本社的權力機構,由全體社員〔社員代表(社員代表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,本社社員代表大會由獲選代表組成,每屆任期3年,可連選連任)〕組成。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制定或修改辦法;
(二)選舉和更換理事;
(三)審議盈余分配方案;
(四)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由理事會召集,每年至少召開1次;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員(社員代表)提議,或理事會提議,可在2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。理事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、地點及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社員(社員代表)。
第二十四條 資金互助社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,理事會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區金改辦,其有權參加會員(代表)大會。會員(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決議應在會后10日內報送區金改辦備案。
召開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(社員代表)出席。不能出席會議的社員(社員代表)可授權其他社員(社員代表)代其行使表決權。授權采取書面形式,并明確授權內容。
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選舉或者做出決議,應當由本社社員(社員代表)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;做出修改辦法、盈余分配的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(社員代表)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員(社員代表)參加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,享有一票表決權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,由不少于3名,應為奇數的理事(由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選舉和更換,每屆任期三年,可連選連任)組成。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,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。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,必要時可隨時召開。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和義務:
(一)召集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,并向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報告工作;
(二)選舉和更換理事長;
(三)協助當地政府開展信用村鎮及農村征信體系建設、信用等級評定等工作;
(四)協助當地政府機構開展農業技術培訓工作,搭建完善農業的產銷平臺;
(五)負責資金互助社社員管理;
(六)社員大會(社員代表大會)授予的其他職權和義務。
(七)有權對入社資金產生的利息進行合理分配。
第二十八條 資金互助社應設立監事會,其成員一般不少于3人,設監事長1人,由區供銷社派員擔任。監事會按照辦法規定和會員(代表)大會授權,對資金互助會的運營活動進行監督。
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不得有以下行為:
(一)侵占、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;
(二)將本社資金借貸給非社員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;
(三)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動。
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,歸本社所有;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
第三十條 本社解散,扶貧資金互助社資金(含社員入股資金和互助社所接受的各類扶貧資金)應優先償還對外債務后,再根據社員入股資金進行清算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一條 本社設公告欄,對需要公告的事項以張貼的形式向全體社員公告。
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列事項,參照《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》(銀監發〔2007〕7號),在資金互助社章程中予以明確。
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金改辦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